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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开展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情况 有关表格及填写说明
时间:2011-6-20 9:06:00 |   浏览:

 
一、数据截止时间: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填报2010年度各事业单位的实际发放情况。
二、单位类型:分别按“财政全额拨款”、“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类填写。
三、“发放项目”按层次填写项目名称,其中:
1.基本工资:指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10%教护工资。
2.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指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下同)、财政部出台的津贴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填表时,需注明具体项目名称)。年终一次性奖金填在此栏。
3.省政府或省本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津贴补贴:指省人民政府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出台的津贴补贴;包括93工改保留津贴、职务补贴、岗位补贴、午餐补贴、物价补贴(煤水电补贴、下基层补贴)、06工改高于30%保留津贴、预发工资(生活)性补贴。
4.市政府或市本级有关部门自行出台的津贴补贴:指市人民政府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自行出台的津贴补贴。
5.县区政府或县区本级有关部门自行出台的津贴补贴:指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行出台的津贴补贴。
6.单位自行规定的津贴补贴:指各单位在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之外,自行出台的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由单位自行提高政府或部门规定项目标准并扩大发放范围的,也列入单位规定项目范围。
7.改革性补贴:指通过转化单位原用于干部职工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的资金,向职工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补贴,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提租补贴、供热采暖货币化改革补贴、物业管理货币化改革补贴等;二是交通补贴,如班车补贴、公务用车补贴等。
四、“文件依据”有正式发文的要填明文件名称、文号和发文日期,没有正式发文的要注明“电话通知”、“口头通知”等。
五、“发放办法”填写按月发放、按年度发放、按季度发放、不定期发放等。
六、“人均发放标准”为年人均实际发放水平。如果津贴补贴按职务或岗位等级发放,每个人的发放数额不一,则只需填写平均数。“执行人数”为各单位具体某项工资收入项目的实际执行人数。“发放金额”按人均发放标准乘以执行人数的乘积相加填写。
七、编制数:按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填写。在编在岗人数:指报告年内各单位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正式职工年平均人数。退休人数:指报告年内各单位退休职工年平均人数。
八、基本退休(职)费:指各单位(或社会养老保险统筹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退休费和退职人员的退职费。其中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的退休(职)费包括人退发【1992】10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各项费用以及之后国家统一规定增加的退休(职)费;1993年工资改革后退休人员的退休(职)费包括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计发的退休(职)费以及之后国家统一规定增加的退休(职)费。
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取得的本级财政拨款,包括一般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十、预算外资金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预算外财政专户实际核拨数(单位未缴留用的预算外资金在此反映)。
十一、上级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十二、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十三、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十四、其他收入:事业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未纳入预算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附件:清理核查用表files/Content/清理核查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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