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按照统一规定标准征缴医疗保险基数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统计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席令第十一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认真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根据1990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一号令)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费等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2007〕28号)的文件规定,现就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征缴医保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用人单位缴纳医保费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机关单位工资总额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规范性津贴补贴(其中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规范性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
企业单位工资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本人工资收入数,其工资收入与上述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要一致。
本通知用于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的征缴工作。自2011年7月1日起,凡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应按照上述统一的标准征缴基数和统筹规定的缴费比例,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拖欠和拒交的单位将严肃查处,追缴罚款,并追究法律责任。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地税局 滁州市统计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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