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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全面对农保经办机构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皖人社农险函〔2010〕2号
时间:2010-8-29 15:07:00 |   浏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社部社保中心《关于全面对农保经办机构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社保中心〔2010〕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级农保经办机构要认真组织本辖区的调查统计工作,负责统一收集、复核、汇总数据。对暂未设立市级农保经办机构的地区,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09〕52号)要求,本次调查统计工作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科室或机构承担。
二、有关报送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1.报表数据截止时间为2010年7月31日。
2.报送时间:各市须在2010年9月12日前将汇总后的统计调查表、各县明细表及报表说明(对主要指标进行解释说明)上报省厅农保中心。
3.报送要求及方式:各市汇总的报表要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报表及说明需同时报送纸质报表(传真)和电子邮件。
4.各地在上报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农保中心财务科联系。
联系人:徐颖 李君
联系电话:0551-2624125(传真)
电子邮箱地址:nbzx@ah.hrss.gov.cn
表格下载地址:
http://www.ah.hrss.gov.cn/Root/web/templet/siteColumnContent.jsp?siteColumnContentId=34442
 
 
附:1、关于全面对农保经办机构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68号)
2、农保经办机构调查表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全面对农保经办机构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人社险中心函〔201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农保)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自去年新农保试点启动以来,新农保试点覆盖范围迅速扩大,参保人员越来越多,经办任务急剧增加,对农保经办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为摸清目前各地农保机构队伍建设情况,扎实推进新农保试点工作,我中心决定对农保经办机构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现将调查统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通过调查,全面摸清各地农保经办机构现状,了解农保经办队伍构成情况,为规范农保经办工作提供依据。
二、调查内容
(一)机构(部门)情况
1、行政区划情况。主要指各省所包括地(市)级、县(市、区)级、乡(镇)、行政村数量;
2、各级农保经办机构数量。包含农保机构单列、社保经办机构内设科室、与行政部门合设等;
3、是否有独立的办公场地;
4、农保经办机构(平台)规模。
(二)农保工作人员构成情况
1、各级农保经办机构人员数量;
2、农保经办工作人员编配,主要指专职或兼职(代办);
3、农保经办人员性别;
4、农保经办人员学历;
5、农保经办人员年龄分布;
6、经办工作人员从事农保工作的年限;
7、具备初级职称以上的农保经办工作人员数量。
三、调查统计的方法和时间
本次调查采取书面调查方式,由各省级社保(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填写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队伍调查统计表(见附表一、附表二),自下而上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各项数据需采用截至2010年7月底的最新数据。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农保经办机构队伍建设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是做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查统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保证调查统计顺利完成;
(二)搞好统计分析工作。各地要按照调查内容相关各项做好统计工作,并认真填写附表,确保信息数据准确无误,同时各省在汇总数据的基础上要查找问题,针对自身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分析,总结经验,提出对策和建议,形成有针对性的调查分析报告;
(三)按时上报。各地的统计汇总情况和调查分析报告,请于2010年9月17日前传真至我中心农保处或以书面形式寄送我中心,同时将电子版发至nizhihao@mohrss.gov.cn。
 
联 系 人:倪志浩
联系电话:(010)84211128-3172
    真:(010)84222135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五区10号楼404室(邮编100013)
 
附:1、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情况汇总表
2、农村养老保险经办人员统计汇总表
                     
 
                                                                                                                                                                                 二O一0年八月十八日
 
作者: |   信息来源:养老(农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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