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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0-8-18 16:08:00 |   浏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8]246号)精神,现就我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通知如下:
一、老工伤人员(含工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发生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或按工伤保险当时政策规定,已被确认为工伤的,工伤人员和用人单位改制、破产后工伤保险关系仍然存在的工伤人员。不包含2004年10月1日后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未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人员。
二、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一)1—4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
(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生活护理费;
(四)1-4伤职工退休后,其基本老保险待遇低于残津的差部分;
(五)按有关政策规定,符合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其他待遇费用。
三、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认定标准和程序
(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老工伤人员的情况应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将符合条件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审定确认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
(二)纳入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在纳入前应由用人单位支付而未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应首先支付完毕。
(三)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政策重新核算。
四、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自2004年10月1日参加工伤保险并正常缴费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发生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基金统筹管理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上报的老工伤人员实际费用进行测算,凡老工伤人员年度费用低于上年度单位缴费额50%的,不调整单位缴费费率、不缴纳费用;高于50%的,对于高出的部分,可通过调整费率的方式解决,如按行业最高费率仍不足以支付相关待遇的,高出部分通过与参保单位协商并签订协议明确费用来源及方法。
(二)未及时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滁政[2004]94号)规定,补缴2004年10月1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制度实施以来的工伤保险费,再将其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的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
(三)为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用人单位应缴纳一定费用后,再将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具体缴费标准如下:
11级伤5万元,2级伤4万元,3级伤3万元,4级伤2万元(已退休工伤人员继续领取养老金,不缴纳此项费用)。
2、旧伤复发医疗费,按工伤人员人均700元/年的标准,退休人员一次性交费10年,在职职工一次性交费15年。
3、残疾器具配置,按照《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劳社[2006]5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一次性交费10年。
4、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实际应发标准,未成年人一次性交费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一次交费10年,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一次性交费15年。
5享受生活护的人员:完全护理依3万元,大部分护理依2万元,部分护理依1万元;
(四)为鼓励企业依法及时参加工伤保险,凡已连续全员参保满3年的企业,减半交纳各项费用。
(五)企业破产改制,应预留费用,将没有采取一次性补偿的1-4级和退休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六)各县(市)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清偿费用、补缴费用由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企业、企业留守机构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清算并签订协议,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实施。
五、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之月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原由企业支付的费用,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范围的,按原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年八月十七日
 
作者: |   信息来源:工伤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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