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本人(单位)的身份证明,并按照被申请人及第三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送达申诉人;决定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向被申请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同时组成仲裁庭。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5、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6、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反申请的,可以缺席裁决;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7、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结束。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