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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缴改革工作的通知
滁政〔2008〕107号
时间:2008-12-5 16:52:05 |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和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全面实施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收改革的通知》(皖地税〔2008〕46号),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今年内在全市开展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收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缴改革的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实施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缴改革,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执法行为,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征缴机制,降低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有利于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的征管优势,优化缴费服务,方便缴费人申报缴费,促进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和依法足额征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一票多费”征缴工作放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一票多费”征缴改革顺利实施。

二、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缴管理要求

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收是指参保单位将所有参保的险种一次性向地税部门缴纳,地税部门在一张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上打印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缴入国库。“一票多费”征缴工作的重点是核实各险种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逐步过渡到统一各险种缴费基数。各地要加强基础建设,整合劳动保障部门内部机构,统一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参保号码,统一社会保险费各险种缴费基数,统一申报和缴纳。逐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快推进社会保险费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三、实施“一票多费”征缴的内容

(一)实行范围和参保缴费登记

对我市已开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均实行一票征收。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向所属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用人单位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地税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核定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16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36号)规定执行。

(三)缴费申报和费款征收

1. 缴费单位于每月最后一天前将人员变更、缴费基数等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经办机构申报,各经办机构按照核定的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参保人数及费率按月编制缴费计划,于次月5日之前集中传递地税部门。

2. 缴费单位于每月25日前(节假日顺延)按照劳动部门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额向地税部门进行缴纳,地税部门按计划足额征收。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

(四)缴费管理

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社会保险费的稽核和检查工作,发现缴费单位不按照规定的缴费额缴费时,依法对其进行追缴和处罚。

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一票多费”征缴改革工作放在突出重要的位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大宣传力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开展工作,并在资金和机构编制方面予以支持。

劳动保障部门应全面组织“签约参保”活动,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工作诚信档案,监督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源头抓好社会保险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要加快“金保工程”建设,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数据库,尽快启用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同一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代码唯一性要求,统一社会保险登记编码;统一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

地税部门要充分发挥征管优势,按照缴费基数统一、缴费人数统一的要求,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进一步加大征管力度,规范参保单位的缴费行为。实现“五险”统征、统查、统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并及时向相关部门传递征收信息。

社会保险资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核算和监督。

人行国库部门要及时对入库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分账、核算及数据传递。按月与地税、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帐,确保各项基金入库数据准确一致。

地税、劳动保障、财政、人行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发扬创新精神,密切配合,建立“一票多费”信息化网络管理系统,通过联网征缴平台传递征收数据,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及时解决征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缴工作。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

 
作者: |   信息来源:滁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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