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事程序
(一)单位参保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申请参加医疗(工伤、生育)保险,须填报《参保申请表》、《人员变更申报表》并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盖章的用工登记证及用工花名册复印件。
2、符合条件后,带U盘拷报盘程序,录入人员信息,当月月底前上报,次月11日—20日领取缴费通知单(春节、国庆长假顺延3日),每月25日前到地税大厅缴费。
(二)参保人员变更程序
参保单位人员增减、在职转退休、死亡等人员情况变动的:
1、当月30日前上报次月人员变更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调令或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书、退休审批表等)。
2、次月11日后领取调整后的缴费通知单,到地税大厅缴费。
3、单位名称变更,需申请报告,加盖原章和新章,方可变更。
(三)医疗保险证、卡补办程序
1、补办医保卡: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驾驶证、单位证明等)到中心征缴科申报挂失补办。
2、补办医疗保险证历:带本人身份证、医保卡、2寸照片一张到中心征缴科补办。
3、若经办人代办,需带有效证件。
(四)参保人员就医程序
1、门诊
参保人员凭医疗保险证、卡在市直定点医院和药店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刷卡结算,不足部分个人现金支付。
2、住院
参保人员住院须凭医疗保险证、卡在定点医院核实后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交清个人应支付的费用即可,其余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和医保中心结算。发生意外伤害的需到医保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3、外转院
参保人员需转往市外特约医院住院的,须按规定到定点医院办理手续并报医保中心备案,出院后持本人医保卡、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及外转院审批表到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每月6日至26日办理住院等费用报销支付手续。
(五)部分慢性病范围、评审及费用报销程序
1、病种范围
Ⅱ期以上高血压(含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失代偿期肝硬化、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恶性肿瘤、肺心病、系统红斑狼疮、帕金森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
2、评审
⑴上述病种参保患者须个人提出申请由单位申报并附有关病历、检查和化验等材料,由单位集中上报,每半年一次(5月、9月)。
⑵医保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后,符合条件的经单位公示后由医保中心核发慢性病证。
3、费用报销
慢性病患者到选择的定点医院就医,也可凭外购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药费电脑发票和处方交单位经办人员集中到医保中心核报(大额费用和生活困难者随到随报)。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事程序
1、非从业居民凭户口本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社区办理登记缴费;社区经办人员将登记人员信息报送医保中心审核后办理证卡;需住院的凭证卡到定点医院核实后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只需将个人负担部分结清即可,其余部分由医院和医保中心结算。发生意外伤害的需到医保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2、全日制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学校经办人员统一将登记的学生信息报送医保中心审核后办理证卡;需住院的凭证卡到定点医院核实后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只需将个人负担部分结清即可,其余部分由医院和医保中心结算。发生意外伤害的需到医保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3、外转院比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工伤保险办事程序
1、根据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确定缴费费率并做预算,每月11日前用人单位领取缴费通知单,25日前到地税大厅缴费。
2、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凭工伤认定和鉴定资料以及出院小结、发票、费用清单、门诊病历等相关材料报送工伤生育科审核。每月6日至26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
3、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通过社会化发放,由银行按月支付待遇。
四、生育保险办事程序
1、根据用人单位性质确定费率并做预算,每月11日前用人单位领取缴费通知单,25日前到地税大厅缴费。
2、参保女职工按规定提供结婚证、生殖保健证、医保卡等有关的证明材料办理信息登记手续。
3、参保女职工登记后凭医疗保险证、卡直接在定点医院办理相关就诊就医和结算手续。
4、每月6日至26日办理生育保险津贴支付手续。
五、离休干部医药费报销程序
1、门诊医药费,先由个人垫付,每月由单位或个人到定点医院审核后到医保中心报销。
2、需住院的,企业离休干部由定点医院填写住院申请表送医保中心登记盖章后办理住院记帐结算手续;原公费医疗离休干部由单位或亲属到医保中心开具证明办理住院记帐结算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