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单位应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30 日内,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撤销时,应在30 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缩印件或者批准成立之文件;
2、技术监督局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3、属合同制身份的,应提供职工劳动合同缩印件;
4、单位参保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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