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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

劳社办字[2007]199号

时间:2008-11-6 9:40:35 |   浏览:

  

各县、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滁政[2007]49号)文件要求,为保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稳步运行和参保居民的医疗待遇,现就进一步加强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按标准预算征收参保居民个人应缴医疗保险费,下发社区、乡镇和学校,上报地税部门,做到应收尽收。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要全额到位。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各级经办机构要按照社保基金管理的规定,建立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三、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各级审计部门要每年对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同时,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

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规定执行,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卫生、物价等部门确定本地的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或机构,设立专用窗口,明确责任,及时处理参保居民在就医方面遇到的问题,搞好服务管理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要规范诊疗行为,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切实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医疗服务。

五、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举报反映的问题,应立即安排专人了解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要经常组织经办机构有关人员深入医院进行检查,核对住院病人,规范医疗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查处,重大问题要逐级上报。同时还要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对严重的违规行为要按照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滁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七年十二月七日

 
作者: | 来源: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 | 编辑: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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