琅劳社〔2008〕40号
区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秘〔2004〕193号文件规定,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按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并随低保标准同步调整。
根据滁州市劳动保障局〔2008〕12号文件规定,现将区属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标准从每月220元调整为每月260元,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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