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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08年—2009年业务结算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时间:2008-6-11 9:21:44 |   浏览: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开发区劳动(人事)分局、市直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统计局劳社[2008]14号文件公布的数据,200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48/月。现决定对全市2008-2009年业务结算年度(200871-2009630)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如下调整:

一、所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职工的缴费费率,单位为缴费基数的20%,职工个人为缴费基数的8%。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费率为缴费基数的20%

二、企业单位缴费基数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申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费基数以本单位上年度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1109元)计缴,超过300%5544元)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单位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个人缴费基数应由职工本人确认。单位应于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前,填写“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单”,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由单位保管备查。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按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1478元)确定,对于按80%计缴确有困难的,可按不低于70%1294元)申报。

四、申报时间为2008625日之前。对于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按200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其缴费基数。

 

 

 

滁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抄: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作者: | 来源:养老科 | 编辑: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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