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病种范围
Ⅱ期以上高血压(含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失代偿期肝硬化、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恶性肿瘤、肺心病、系统红斑狼疮、帕金森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
2、评审
⑴上述病种患者须个人向单位申请并附有关病历、检查和化验等材料,由单位集中上报,每年一次;
⑵中心组织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经单位公示后由医保中心核发慢性病证。
3、费用报销 慢性病患者每年选择一家定点医院就医,也可凭外购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药费发票和处方交单位经办人员集中每年底到医保中心核报(大额费用和生活困难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