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滁劳社字[2003]018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滁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办法,现将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接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则和范围
㈠ 已经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通过劳动事务代理代办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㈡ 为了便于管理接续人员,在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职业中介机构为医疗保险事务代理机构。
二、缴费标准
㈠ 续保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缴费:
1、以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以后每年度公布一次。
2、医疗救助金,每人每月缴费5元。
㈡ 本办法实施后凡男满60岁、女满55岁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的,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医疗保险续保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不少于30年、女不少于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累计缴费年限及实际缴费年限不足上述规定的,必须以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补足所规定年限。
㈢ 上述人员参保连续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缴费要求的,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从次月起改按以下标准缴费。
1、统筹补充金,每人每月20元。
2、医疗救助金,每人每月5元。
三、接续办理
㈠ 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办理个人参保手续时,未中断缴费的,医疗关系自然接续。
㈡ 本意见实施前已经中断缴费的,须在本意见实施后3个月内办理接续手续,并须一次性补缴中断期间的医保费用。
㈢ 超过3个月未办理接续手续的,从办理手续之月起,推迟6个月享受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
㈣ 按本意见规定的时间,超过6个月不办理续保手续和连续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的,按退保处理。
四、医疗保险待遇
按本意见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享受滁州市人民政府滁政[1999]174号文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住院统筹、个人帐户刷卡、部分慢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救助金年度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10万元。
五、参保人员在本市或外地就医实行定点医院制度
凡在外地和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急诊、抢救住院除外)。
六、本意见自二○○三年五月一日起实施,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制定。
滁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抄:驻滁有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