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滁医改[2000]09号
为防范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风险,确保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安全平稳运行,参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补充费,用以建立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补充金。统筹补充金全部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
二、凡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按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补充费。
三、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补充费。市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市财政统筹考虑;非市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单位承担;企业从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四、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补充费由参保单位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按月缴纳;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补充费由地税部门按月征收。
五、参保单位必须同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补充费,其参保人员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医疗保险运行一定时间后,根据基金收支平衡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补充金征费额度进行适当调整。
七、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二000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