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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08-1-16 11:20:06 |   浏览:

  

滁医改[2000]3号

为了保障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减少浪费,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的管理,根据《滁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滁政〔1999〕174号〕和《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转诊、转院的原则

参保职工原则上必须到定点医院诊治,但确因病情需要及定点医院诊疗水平所限,必须转诊、转院的,应转往上一级定点医院或特约医院。对可转可不转的不转;本地可治的不转。

二、市内实行逐级转诊、转院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因本院条件限制需要转院诊治的,由经治科的科主任或副主任以上医师诊断后提出意见,院内组织会诊后,确需转诊转院的经院医务科批准并办理转诊治手续,转往高级别医院。一般须在2个工作日内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便于进行登记、检查、考核。

三、市外实行特约医院转诊、转院制度

因本地条件限制确需转往市外诊治的,必须先由当地最高级别的医疗机构经治科主任或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院医务科组织院内会诊或院外会诊,并详细记录会诊结果。确须转诊、转院的,填写转诊、转院申报审批表(转诊转院申报审批表中应明确转往的医院和诊疗项目),经业务院长批准后,院医务科办理转诊治手续,转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特约的医院。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便于进行登记、检查、考核.

    转往市外的患者,在诊断明确后,市内有治疗条件的应回市内进行治疗。

    允许参保职工转往以下特约医院诊治:

    1、安医附院

    2、安徽省人民医院

    3、南京军区总医院

    4、江苏省人民医院

    5、上海华山医院

    6、上海长海医院

    四、转诊、转院的报销

    按转诊、转院手续办理的转诊、转院患者医疗终结后,到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定点医院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报销时须携带就诊病历;处方或处方复印件;检查、化验报告单;转往医院的正式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收费清单的医疗费用必须与发票相符合)和转诊、转院审批表。医疗费用报销时个人须首先自付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10%后,余下部分再按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药品报销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按照有关文件执行。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不予报销.

    参保职工因特殊情况转往非定点医院或非特约医院的其它公立医院诊治的,也必须按第二、三条规定,履行转诊、转院手续,但在费用报销时,个人须首先自付符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的50 %后,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未办理有关手续而转诊、转院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转诊时间原则上仅限一周;转院患者出院带药量不应超过二周用药量。出院带药量超过二周后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五、本办法由滁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二000年九月二十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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