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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简答

时间:2008-1-4 15:35:56 |   浏览:

  

一 、 什么是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指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解除劳动义务的年龄界限,以及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 企业(单位)、职工个人按什么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列入缴费工资基数。

2、缴费比例:企业(单位)为20%;职工个人为8%

三 、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和雇工)按什么基数和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1、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劳动者原则上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为基数。

2、缴费比例:20%

四、失业、自谋职业人员如何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原已参加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因各种原因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自谋职业人员,应及时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含个人帐户对帐单),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到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三楼业务大厅9号窗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或者委托市南谯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代为办理。失业、自谋职业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后按个体劳动者标准缴费。

五、失业、自谋职业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后,缴费年限如何计算?如何享受待遇?

    失业、自谋职业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补齐欠费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失业前后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及其以上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凭《养老保险手册》,本人档案资料,身份证到市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办理退休手续,委托市南谯区就业管理中心办理的,仍由市、区就业管理中心负责申办退休手续,待遇计算方法与国有、集体以及其它经济性质企业退休人员相同,其养老金由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按月发放。

六、失业、自谋职业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失业、自谋职业人员重新到本市国有、集体、外商投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从就业之月起转入新单位。迁往外地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可随同转移。

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括那些内容?                                        

1、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

2、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一定的比例划转记入的部分(1996年至2005年止);

3、上述两项产生的利息。

八、参保人员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必须具备哪三个条件?

1、到达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养老保险缴费义务;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九、个人帐户养老金领完后怎么办?

凡参加养老保险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可终身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个人帐户中的积累储存额已领完,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继续支付,直至死亡。退休人员死亡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还要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其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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