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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告

时间:2008-1-16 10:36:55 |   浏览:

  

滁政〔2007〕48号

 

2007-05-31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95号,以下简称“《规定》”)已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规定》,切实维护我市职工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应当依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连续履行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义务。

二、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享受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三、生育保险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缴费费率、统—待遇计发办法。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保持一致,实行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集、使用和管理。

四、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本单位生育保险费率之积。

我市确定的生育保险费率: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0.4%;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为0.8%。

五、按《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未能参保的,其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解决。《规定》实施前所发生的有关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六、本通告自2007年1月l日起施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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