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全站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E-12333 >> 生育保险 >> 参保方法 >> 正文
 
关于办理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8-1-16 10:35:57 |   浏览:

  

 

劳社险字【2007】142号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市直各单位和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告》(滁政[2007]48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所有用人单位都要按照市政府《通告》要求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执行。生育保险费与医疗保险费同时征收。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三个月以上的,该用人单位的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应建立女职工花名册,详细记载女职工姓名、出生年月、户口所在街道、社区(乡镇)、结婚时间等内容并送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女职工调动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及时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单位外派、借调到其他单位或外地的,由原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享受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相关待遇。

出国、出境生育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婚姻法》规定,领取结婚证的;

(二)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并且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三)符合《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生育的。

(四)女职工符合上述条件并怀孕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同时确定生育保险定点医院。除特殊情况外,在非定点生育保险医院发生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五、参保女职工凭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证卡或相关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办理就医、就诊手续。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女职工只承担个人应自费的部分。

六、 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定额标准:顺产一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1100元、三级医院1200元;剖宫产一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2400元;三级医院2600元。多胎妊娠的生育医疗费,每增加一个胎儿增加500元。

七、经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批准并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备案,需转往外地生育的,凭出院小节、费用清单和发票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

八、生育医疗费是指妊娠和分娩期间符合《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女职工使用前款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及职工个人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九、因生育引起的产后大出血、产后感染、产褥热三种疾病,应在48小时内由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所发生医疗费用按《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三个目录据实结算,女职工只承担个人应自费的部分。

因医疗事故造成的相关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十、计划生育手术费按以下标准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定额结算,职工个人不承担。

引产每例360元;上(取)环每例70元;流产每例105元。绝育术每例80元,复通每例800元。

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当期产生的并发症除第九条所列三种外,其他疾病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十一、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由用人单位凭相关证明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十二、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签定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

 

 

滁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七年九月十日 

 
作者: | 来源: | 编辑:  
 
字号选择〖 〗/双击滚屏 单击停止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上一篇文章:办理方法

相关信息


 
 
 
主办单位:滁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皖ICP备07502430号
地址:滁州市明光路269号 电话:0550-3022665 Email:info@cz12333.gov.cn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IE5.0以上浏览器浏览本站 技术支持:网狐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