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前往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时出具《劳动争议调解预先告知书》,告之双方当事人先行调解。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劳动仲裁案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
4、被诉人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5、仲裁庭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给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6、开庭审理并当庭调解,调解不成于作出裁决。
7、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8、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