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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有关事项公示

时间:2007-12-20 16:11:05 |   浏览:

  

失业保险有关事项公示

 

根据《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第126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现将我市失业保险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哪些人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

同的; 主要指以下情况: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申领失业保险金有哪些程序?

见失业保险业务流程:失业登记

三、失业保险金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省劳社字(2005)63号文件,市直及两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劳动者最低工资的65%, 根据皖政办(2006)63号文件,市直及两区劳动者最低工资为460元,目前失业保险金标准为299元。

四、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确定?

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一)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

(三)满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生活补助金的标准为统筹地区失业人员保险金标准的70%。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核定其本次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其前次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合并计算。合并计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五、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如何确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领取15元定额医疗补助金,患病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规定发放医疗补助金: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医疗补助金为住院治疗费用的5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统筹地区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医疗补助金为住院治疗费用的6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统筹地区3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医疗补助金为住院治疗费用的7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统筹地区4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纳入核定医疗补助金的住院治疗项目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它需要公示事项

1、市直指定医院为: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

2、申领失业保险金地点为滁州市人力资源市场(琅琊西路92号)

3、咨询电话:3036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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