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依据: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
一、参保登记
1、单位参保。用人单位依法申报参加社会保险时,应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批准执业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成建制转入的,还需要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单位及职工的参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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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参保。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如下证件和资料:
(1)身份证件;
(2)户口簿;
(3)外地转入人员应提供原参保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4)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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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缴费基数申报
1、单位申报:参保企业应按月申报缴费基数,填写《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
(2)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帐。
2、个人申报:参保个人应填写《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并提供身份证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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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缴费基数核定
1、单位缴费数核定。单位缴费数是以本企业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经核定)之和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2、个人缴费基数核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费用征收:养老中心按月将《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明细表》(单位和个人)传送给地税部门,作为征收依据,由地税部门按月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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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等。
2、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关系转移表》并提供:
(1)身份证件:
(2)转入地社保机构机构同意转入的证明;
(3)跨统筹范围的,需带个人档案,并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帐号等。
在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办理过程中,对有欠费的,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台帐,要求单位和个人补缴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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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诺
1、参保登记。经审核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之内做出答复。
2、养老保险转移。手续齐备随到随办。
3、个人帐户。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每年向参保单位或个人公布一次个人帐户对帐单发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六、政策咨询电话:3021226、3049660
七、办公地址:滁州市明光东路269号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三楼大厅
八、如有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备注:滁州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经办滁州市直、经济开发区、南谯区企业参保以及上述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接续参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