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二、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出示本单位的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员居民身份证,并出具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证明。境外机构和组织招用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 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用工单位基本情况、招用数量、工种、录用条件、用工形式、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
四、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面试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是否录用,及时反馈用人单位确定录用的人数,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与被录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到当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录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