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滁州市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及相关待遇的意见
滁医改字[2004]02号
为规范用人单位及职工的参保行为,根据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实行待遇与缴费挂钩。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男职工满30周年,女职工满25周年,2000年9月30日医疗保险启动前,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参保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达最低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纳入统筹基金,方可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缴费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
二、参保职工不论因何种原因提前退休,参保单位须一次性以本人退休前月工资为基数(本人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工资为基数)按 6 % 费率缴纳医疗保险费至正常退休年龄( 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年龄),纳入统筹基金,方可改按退休人员标准缴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单位及职工不得无故中断缴费,中断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两次中断缴费的,缴费年限以重新缴费的次月起计算。
四、因中断缴费或欠费,造成减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部分,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负担。
五、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