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滁州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基金暂行办法
滁医改[2000]06号
为保障参保职工大病医疗需求,妥善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滁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滁政[1999]174号)文件精神和《实施细则》,建立滁州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医疗救助金”),并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
凡参加滁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个人(含退休、返职人员),都要参加滁州市城镇职工医疗数助。医疗救助金按参保职工每人每年60元标准缴纳。
二、医疗救助金筹集和缴纳
滁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救助金的管理和支付。地税部门负责医疗教助金的征收。参保单位须负责在每年元月底前,一次性缴纳当年全部医疗教助金。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教助金的单位和职工,不得享受医疗教助。新参保单位和个人,须缴纳当年全部医疗救助金。
医疗救助金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共同缴纳,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缴纳。享受国家公务员医 疗补助人员的医疗救助金,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中列支;建 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其参保人员的医疗救助金可 从补充医疗保险费中列支。
三、医疗救助金使用和申请
医疗救助金主要用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在患大病时,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参加医疗救助的人员,其医疗费达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仍需治疗时,参保人员或其亲属应持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和相关材料,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疗救助金,以便经办机构及时审批。
四、参加医疗救助职工的待遇
参保职工年发生符合规定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6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6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超过10万元医疗费用医疗救助金不再支付,由原资金渠道解决。对连续参保10年以上医疗救助的用人单位职工,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1万元,6万元以上至11万元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超过11万元医疗救助金不再支付,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参保职工患大病时,有条件的单位可按一定比例承担职工个人负担部分。
享受医疗救助的职工,在就医、用药、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结算年度等按照滁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参加医疗救助的医疗费用报销
参加医疗救助的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医疗费用,应于每月20一25日(节假日顺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销。报销时应携带病历、住院记录材料或其复印件;检查、化验报告单;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医疗收费清单的医疗费合计数与正式发票相符);经治医院的正式发票。上述资料不全的,不予报销;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对弄虚作假、私自涂改发票等行为的,一经查实,追回发生的费用,并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进行处罚。
六、医疗救助金的管理和监督
医疗救助金单独列帐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医疗救助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比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办理,所得利息并入医疗救助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救助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代表、参保单位和职工代表的监督。
七、本办法由滁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二000年九月二十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