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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08-1-4 15:48:19 |   浏览:

  

滁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滁政办[2005]36号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秘[2003]163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秘[2002]2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一)范围。

本市辖区内已参加个人养老保险,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而出现的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包括城镇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等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缴费标准。

1.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下同)的参保人员,按以下标准缴费:

(1)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上年度全省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为8%。

(2)医疗救助金:每人每月8元。

2.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且连续缴费已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改按以下标准缴费:

(1)统筹补充金,每人每月20元。

(2)医疗救助金:每人每月8元。

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须按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当年的缴费标准,先一次性补齐费用后,再按上述标准缴费。

最低缴费年限是指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男不少于30年,女不少于25年,并且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不少于15年。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自2000年9月30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启动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以视为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2000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工龄不再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费用征收。

***代理部门集中管理和缴费,地税部门按月征收。

(四)中断缴费的处理。

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如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的,补齐中断费用后,从正常缴费之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连续中断超过3个月以上的,补齐中断费用后,从正常缴费之月起推迟6个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在6个月以上的,以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连续计算。

(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从连续缴费第七个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可以由企业申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参加住院统筹,不建立个人帐户)。缴费标准为:

1. 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省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为4.5%。

2. 医疗救助金:每人每月8元。

参保人员除不建立个人帐户外,与其他参保人员一样享受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企业经营状况好转,具备缴费能力后,应及时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滁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即按15年平均余命和统筹地区上年度同类人员平均医疗费用计算,一次性缴齐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由企业主管部门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协议,单独列帐管理,专项用于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

四、本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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