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发《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滁办发〔2007〕9号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滁州职业技术学院: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滁州市委办公室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17日
滁州市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滁州市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滁发〔2005〕10号)精神,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高技能人才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围绕实施“十一五”规划和“东向发展战略、工业立市战略、城镇化战略”的人才需求,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才全面发展为目的,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提升高技能人才总量和素质,建立和完善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引进、使用、激励机制,为加快滁州崛起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证。
2、目标任务。为加快培养一大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高技能人才,建立培养体系完善、评价和使用机制科学、激励和保障措施健全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逐步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比例结构基本合理的格局。到“十一五”末,全市新培养技师2000人,高级工5000人。力争到2020年,我市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形成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格局。
二、完善培养体系,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工作
3、完善多渠道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以企业和行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及个人自学相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互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的培训基地作用,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和培训,调动各类社会团体在技能型人才培养中的积极性,建立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和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结合我市“三大战略”、“十一五”规划及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新产业工人中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
4、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各级政府要结合教育结构调整,把高技能人才基地建设纳入职业教育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规划,将现有的九所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建设成为省级重点。鼓励有条件的技工学校申办高级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申办技师学院。全市重点建设一个公共实训基地,四个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加强技工学校重点专业的实训基地的建设。加快建设县级就业训练中心,每个县、市、区要建设一至二个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搭建县级技能培训的平台,提升我市城乡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能力。形成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培养高技能人才为主,各类省级重点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培训机构培养中级技能人才为主,社会培训机构培养初级技能人才为主的分层次、不断递进培养的职业培训平台。
5、加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加强技工学校中、高级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引进工作,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取消企事业单位人才流动的部门、行业、身份和所有制性质限制。进一步完善教师培训制度,重点培养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具备较高专业理论和生产实习一体化的“双师型”教师。鼓励教师参加多种形式培训、技能竞赛或技能考核认定,提高理论修养和技能水平。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通过从社会、高校、科研机构、企业聘用等形式,壮大师资队伍,优化教师结构,确保技工学校教师队伍在数量、质量和结构上满足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教学需求。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教师,可享受高技能人才相应的待遇。“十一五”期间,组织主要培训机构的100名骨干教师接受进修培训,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各类职业院校专业教师获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要达到60%以上。
6、充分发挥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增强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培养重要性认识,积极引导、支持和推动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企业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履行职工培训义务,用好职工培训经费,通过自办培训、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等多种方式,加强职工上岗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鼓励企业推行企业培训师、名师带徒、技师研修等制度,充分发挥本企业、行业中有权威的“土专家、土工程师”作用,通过传、帮、带,加快中、青年高技能人才的培养。鼓励企业通过岗位练兵、技术比赛、技术交流等形式,促进职工在岗位实践中成才。
7、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职工经单位同意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培训期间,应享受在岗人员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对参加当地紧缺职业(工种)高级技能以上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且被企业聘用的人员,企业可从职工教育经费中给予一定的培训和鉴定补贴。发挥各级共青团的组织优势,动员青年职工自觉参加技能培训和岗位练兵,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实现岗位成才。
8、积极鼓励引进高技能人才。简化人才引进手续,打破高技能人才引进身份、地域和所有制限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引进。建立与项目相结合的引进机制,在招商引资中一并引进关键技术岗位的高技能人才。企业可根据生产实际,设立高技能人才特聘岗位,参照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水平,设立特聘岗位津贴或实行年薪制。建立高技能人才科学流动机制,企事业单位的高技能人才在不侵害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物质利益的前提下,可采取兼职、生产研发、技术服务、人才租赁、专利转让等形式,进行人才合理流动。
三、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保障机制
9、建立和完善多元化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等限制,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对劳动者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进行考核和评价,逐步完善企业高技能人才考评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评价机制。对于在企业技能岗位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骨干人才,允许他们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10、加强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全面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确保所有毕(结)业生在获得学历(业)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按规定视同高职高专同等学历,实行同等待遇。
11、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的高技能人才使用机制。进一步推进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度。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解决技术难题、完成重大工程项目和带徒传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在关键职业(工种)、关键岗位、关键工序设立“首席员工”、“首席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并给予相应待遇。生产经营性企业和实体等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时,应同时编报与项目相适应的高技能人才配置情况和高技能人才培训计划。
12、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选拔机制。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完善“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各地在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时,对高技能岗位的指导与调控应予以适当倾斜,用人单位应以劳动力市场价位的高限作基数,支付报酬。技师、高级技师被企业聘用的,分别享受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工资福利待遇。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职业技能竞赛、技术比武、评选表彰青年岗位能手等评价认证手段,激励和引导企业职工立足本职岗位,勤学苦练技能。对职业技能竞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根据有关规定直接晋升职业资格或优先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13、完善高技能人才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养老、医疗等保险制度。指导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保险办法,并向生产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倾斜。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主动服务,解决好高技能人才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流动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的转移及接续问题,保证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
14、建立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体系。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及培训机构,逐步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奖励为主、社会力量奖励为辅的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体系。市政府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滁州市技术能手”100名。对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可享受一次性物质奖励。对高技能优秀人才的表彰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作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通过奖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奖励。
四、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落实经费保障
15、建立高技能人才工作经费投入机制。各级政府根据省政府要求,安排专门资金用于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对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师资培训、教材开发等给予必要经费支持。要从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部分,按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技工学校教育,并适当向技工学校教育倾斜。
16、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应按照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其中用于技术工人培训的应不少于80%,高技能人才培养不少于40%。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应按相关规定提取职工技术培训经费,重点保证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税务和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对其职工培训经费实行统筹,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在企业工资总额1.5%以内提取培训调剂资金,统一组织培训,机关事业单位要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投入机制。
17、开辟多种渠道筹措经费。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外人士对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捐赠和其他培训服务。企业和个人通过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进行捐赠,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技工学校等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和参与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职业技术院校提供融资服务。
五、加强领导,为高技能人才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18、切实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要建立由组织、劳动保障、发展改革、经济、教育、科技、财政、人事、国资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参加的高技能人才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协调和组织推动。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部门要加强宏观指导,劳动保障部门要进行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
19、努力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宣传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创业事迹等,树立一批高技能人才的先进典型,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努力营造尊重技能人才、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