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
2.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43件)
国务院516号令决定废止的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行政法规目录
(共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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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规名称 |
公布机关及日期 |
清理结果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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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铁路留用土地办法 |
1950年6月24日政务院公布 |
废止 |
已被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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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矿山安全条例 |
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公布 |
废止 |
已被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996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30日劳动部令第4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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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矿山安全监察条例 |
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公布 |
废止 |
已被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6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30日劳动部令第4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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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 |
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83年6月4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布 |
废止 |
已被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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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
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公布 |
废止 |
已被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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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回收管理试行办法 |
1988年8月27日国务院批准公布 |
宣布失效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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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
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号公布 |
宣布失效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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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1994年9月29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1月5日冶金部公布 |
宣布失效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