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梁宇是A公司的营销员,2006年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有违约金条款,即如果梁宇跳槽,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否则应支付3万元的违约金。今年年初,梁宇发现B公司招人,开出的条件和待遇都很优厚,于是交了辞呈的第二天就到B公司上班。A公司以梁宇违约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梁宇支付违约金3万元,并要求梁宇和B公司赔偿损失2万元。劳动仲裁机关经审理,对A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而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说法]《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问题基本上没有涉及,而是交给劳资双方协商解决。为防止劳动者跳槽,不少用人单位都规定了高额违约金,结果使劳动者的跳槽代价很大,自由择业受限。为此,《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进行了规范,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一是违反服务期约定。该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二是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该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后,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梁宇既没有接受过你A公司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也不负有保守A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因此,劳动合同有关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是无效的,梁宇在辞职时无需要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梁宇没有提前30人通知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这势必影响A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因此,梁宇和B公司应赔偿由此而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