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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管理

时间:2007-12-24 10:34:51 |   浏览:

  

1、职业介绍机构有哪些类型?

一是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二是社团组织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三是民办职业介绍机构。

2、什么是合法职业介绍机构?

   合法职业机构是有固定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场所,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核准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在职业介绍场所显著位置标明投诉站(点)和举报电话、收费标准、各种规章制度及服务规范。

3、设立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有明确的工作章程、业务范围、财务制度和机构名称;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3)有一定数量的持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提供哪些服务?

(1)收集、整理和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2)进行劳动就业、劳动力交流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指导;

(3)办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推荐劳动者就业;

(4)采取多种形式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接洽场所和条件;

(5)开展劳务输出与引进活动;

(6)指导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进行合同鉴证、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5、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在职业介绍活动中哪些行为是禁止的?

(1)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2)提供虚假信息;(3)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4)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 (5)违法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6)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7)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8)向求职者收取押金或者扣押求职者证件;(9)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职业介绍许可证;(10)其他违法行为。

6、《职业介绍许可证》,应该到哪去申领?

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

7、申领《职业介绍许可证》,需提供哪些材料?
  
(1)申请报告、职业介绍机构申报表;
  (2)开办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实施方案;
  (3)机构章程、规章制度;
  (4)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附验资报告);
  (5)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并附房主房产证);
  (6)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具备3名以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懂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工作人员)、登记表;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证明、身份证、登记表;
  (8)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8、职业介绍机构主管部门应当对《职业介绍许可证》实行检验制度,检验的间隔期不得少于几年?

一年。

9、去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登记应携带哪些材料?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镇人员均可进行求职登记。办理求职登记时应携带以下材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失业人员还需携带失业证;(2)近期免冠1寸照片1张;(3)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相关材料。

10、用人单位如何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招聘手续?

用人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办理招聘手续: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介绍信或证明;

(3)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详尽的招聘简章,包括招聘工种、人数、年龄、文化程度、待遇及相关条件要求等;

省外用人单位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介绍信。

 11、求职人员外出务工应注意哪些事项?

(1)外出求职人员应带齐各种证件、证明材料(身份证、技术等级证、操作证和培训的相关证明);

(2)求职人员要通过正规合法的中介机构外出务工;

(3)求职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注意保留能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如工资单、工作证、考勤表等);

(4)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押金”和抵押有效证件等;

(5)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6)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12、对未取得职业介绍资格,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机构,如何处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13、对以暴力、胁迫、欺骗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或从事其他非法职业介绍活动的,如何处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如何判断职业介绍机构发布了虚假的信息(广告)?

(1)在受理招工招聘时手续不齐备、证件不齐全而为其发布信息;

(2)以高薪优厚待遇为诱饵,明知招工单位无厂房、无设备、无固定资产或者租借盗用他人财产充当自己的固有资产而为其发布信息;

(3)发布以招用人员为名,实以收取押金为目的的假招工信息。

15、职业介绍机构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如何处理?

职业介绍机构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16、职业介绍机构未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标明服务内容、公示从业人员工号、照片,公布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的,如何处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7、职业介绍机构有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的,如何处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18、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如何处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19、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如何处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20、职业介绍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的,如何处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21、职业介绍机构向求职者收取押金或者扣押求职者证件的,如何处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22、职业介绍机构有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职业介绍许可证》行为的,如何处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23、 职业介绍机构未明示项目及收费标准、公布价格监督电话或者增加收费项目、超过规定标准收费的,如何处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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